6月5日,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、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》的补充公告,对购房资格审核工作作出调整。
补充公告显示,2019年1月1日后,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,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,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。
原公告中“按‘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’缴税的纳税人”,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“按‘经营所得’缴税的纳税人”。
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截图
对此,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认为,此次北京出台补充公告,本身不涉及政策收紧或放松的内容,而是基于具体资格认定过程进行的微调整。
按照当前个税抵扣政策的规定,相关市民的工资收入中有部分是可以实现抵扣效应的,包括子女教育、大病医疗等内容。类似抵扣就使得部分市民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,这样在个税缴纳方面就不会有记录了。所以北京此次规定,对于类似情况,可以通过“原有个税+社保”的情况来认定,这样就使得部分没有完整个税记录的购房者可以享受购房资格。
类似政策体现了对于购房资格认定的灵活处理,但是没有放松的迹象,即购房者依然需要满足北京5年社保、5年个税或5年“个税+社保”条件。当然客观上说,虽然此类政策对于整个市场的影响不大,但对于部分个体来说其实是有较为积极的意义的。
2022-02-11 0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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